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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原台灣事業單位護理人員學會)學會章程


報經內政部96年5月23日台內社字第0960079821 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97年7月2日更名台內社字第0970108763 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99年5月20日更名台內社字第0990102999 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1年5月變更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 台內社字第1010191789 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2年5月變更第四條及第九條1節 台內社字第1020216607 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3年5月15日變更 第1-2條、第6-9條、第11-12條、第15-17條、第22條、第25-27條及第30條 台內團字第1031401201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4年05月20日變更 第5條-3、第12條-1、第20條 台內團字第1040038218號函准予備查。
經內政部107年07月09日變更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之1、第20條 台內團字第1070432209號函准予備查。
經內政部109年06月20日變更第8條、第9條1節 台內團字第1090294259號函准予備查。
經內政部110年06月10日變更第7條、第30條,新增第24條-1、第29條-1、第30條-1 台內團字第1100027227號函准予備查。
經內政部112年7月13日變更第7條、第8條、第30條,新增第12條-3 台內團字第112002244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s (TAOHN)。
第 二 條 本會以提昇職業健康護理人員專業學識技能與地位、保障權益、協助職業健康護理人員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事業單位職業健康護理人員或有志於推動勞工健康管理與促進活動之人士參與之全國性組織團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維護職業健康護理人員業務與權益事項。
二、研擬及辦理職業健康護理人員教育訓練。
三、研擬及推動職業傷病預防、推動職場健康促進及職場健康管理活動。
四、推動職業健康護理專業研究與發展。
五、促進會員間之經驗交流與合作。
六、探討職業健康相關議題,提供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七、加強與國內外職業健康護理及相關組織間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出版各種刊物、書籍及視聽教材。
九、達成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本會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除下列第三款及第五款外,並每年繳納會費。
一、會  員: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二、學生會員: 未具有護理人員資格就讀各級護理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已具護理人員資格之在職進修學生身份之會員)。
三、榮譽會員: 贊同本會設立宗旨,指導或捐助本會業務運作相關人士。
四、團體會員: 事業單位、學術單位或承辦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等有興趣推動職業健康護理業務成長者,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之團體。團體會員以5人為單位,得推派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五、永久會員: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一次繳納20年會費,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
六、其他會員: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與相關人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並取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合格證書」。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
三、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發言權。
六、本會發行之刊物。
七、申請會員相關證明書。
八、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永久會員權利與會員相同。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其他會員僅享有五、六、七、八款所列之權利,其中第八款權利,團體會員各項次活動參與人數以5人為上限。
第 九 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及其它服務工作。
四、會員得協助本會各項業務活動之推展。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之一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行為不檢有損護理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第十二條之三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喪失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之一 歷屆卸任理事長若未於學會有任何職務時,得聘請擔任學會榮譽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二十九條之一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離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250元
  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2萬元
  其他會員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
  榮譽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永久會員若已繳費新台幣2萬元,免繳常年會費。
  其他會員新台幣800元
三、永久會費:
  一次繳納,金額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或累計繳交會費滿三十年者,視同繳交永久會費。
四、會員捐款。
五、事業費。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之一 本會經費收入,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相關經費之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5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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